第七十二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
(一)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二)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三)机动车行驶时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五)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未离开驾驶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以及机动车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
(六)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八)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