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知情的随车人、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车辆修理、车辆零部件销售单位以及其他知情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