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高速公路沿车辆顺行方向右侧的路肩、停车车道和紧急停车带为应急车道,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遇紧急情况需要停车的,应当紧靠应急车道的最右侧停车,并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