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四十七条有效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不得进入车行道和翻越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上溜冰、使用滑板、坐卧、停留、嬉闹以及兜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遇有障碍无法通行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借用相邻车行道通行,过往车辆应当避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