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环卫部门、交通设施主管部门在道路上作业,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间应当避开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作业车辆、机械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图案并持续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照顺行方向行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