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客运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交通安全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客运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对本企业车辆及进入客运站、场的营运客运车辆实施安全管理;

(二)落实从业人员岗位的客运交通安全责任;

(三)落实客运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和检测;

(四)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事故和不良嗜好档案记录,落实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排查和整改本企业存在的客运交通安全隐患;

(六)落实客运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