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未按前款规定备案,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告知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