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

鼓励支持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栏、专题,推出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纪录片、宣传片、公益广告等,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