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活动,以多种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