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