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非遗传统技艺大展、徽派古建产业发展大会、新安医学发展大会等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周、传统节庆、民间习俗等活动,通过开展技艺表演、作品展览、特色文化体验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展示、传播和交流。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和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研究、学术交流和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