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进歙县、屯溪区、徽州区岩寺和呈坎—潜口、休宁县万安、黄山区甘棠—仙源、黟县西递—宏村、祁门县历口—闪里—芦溪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密集区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鼓励和支持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维护徽州传统节庆的存续环境,形成健康文明的文化习俗。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