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