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数据资源、政务服务、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