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通过举办企业家接待日、企业家沙龙等活动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