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的安全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自建房屋是指自然人自行组织建设的房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