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规划设立区域污染土壤处理场所,集中处理全省不能原址修复的污染土壤。

污染地块仅涉及土壤污染的,污染土壤清运后可以开展效果评估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