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用地出让和转让、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