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的单位,不得参与同一地块的风险管控、修复项目施工;从事风险管控、修复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同一地块的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从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不得参与同一地块的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