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在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修复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公开主要污染物、施工时间、修复目标等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