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编制下列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三)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相关专项规划;(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规划。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