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包括市政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市政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以接户井为界。本条例所称市政排水设施,是指主要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本条例所称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