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包括市政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市政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以接户井为界。

本条例所称市政排水设施,是指主要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

本条例所称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