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排水与污水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在发生可能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必要应对机制,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