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结合人口发展趋势、产业布局特点等,依法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纳入城镇内涝防治等内容,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