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