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