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

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市)县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