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五条有效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标志标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