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捕捞业第十九条有效在天然水域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所在地的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申办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的验审签转手续,在每年第一季度由原发证机关办理,逾期未办理验审签转手续进行捕捞生产的,按无证捕捞处理。岸边捕鱼和娱乐性游钓的管理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