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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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八条

有效

严禁破坏他人的养殖水体、养殖设施和养鱼标志。

禁止偷鱼、毒鱼、抢鱼和其他侵害养殖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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