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发电的水体,由市或者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在确保防洪安全和兼顾灌溉、发电的前提下,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用于调蓄、灌溉并兼有渔业功能的水体,养殖生产者与水体管理单位可签订合同约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因特殊情况不能保证最低水位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通知养殖生产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对其损失进行补偿;未通知的,对其损失应当全额赔偿。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