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确定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对有利于渔业生产的建设项目和养殖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应当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扶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