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国有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养殖证。集体所有的或者国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领取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的水域、滩涂,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百分之六十的,视为荒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