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水、大气、土壤等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监测、评价结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监测、评价结果进行复查。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