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水、大气、土壤等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监测、评价结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监测、评价结果进行复查。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