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动态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大件生活垃圾拆解场所。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辖区内建筑垃圾、大件生活垃圾临时集中堆放点。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