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便溺的,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嘴套等措施。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