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便溺的,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嘴套等措施。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