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环境卫生作业推行社会化服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合法经营,文明服务,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及作业服务合同,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道路清扫、冲洗除尘和生活垃圾收运等作业,避免在交通高峰时段从事影响交通的环卫作业。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