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者修建绿地(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