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第九条有效因长期未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居住等原因不能行使业主权利的,可以委托实际居住的成年近亲属、居住权人、承租人、借用人等代为行使业主权利。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装修、未入住等未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