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依约履行职责;
(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四)组织、推动老旧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五)负责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措施,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开展应对工作,所需物资和资金纳入政府应急体系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