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公安、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