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单独列账,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情况,任何人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