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

物业服务人因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等变动确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平等协商,双方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及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同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就拟调价的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公示十五日后,经业主共同决定。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