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按照约定书面通知交房,业主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房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

物业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预收物业费。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