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物业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物业管理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组织召开或者因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席、辞职、离任等原因无法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