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城市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严重影响住房通风、采光,无法通过修剪消除影响,且无移植价值的;
(五)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无法通过修剪消除影响,且无移植价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补植不少于砍伐数量的树木并保证其成活,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