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植城市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维护或者安全保障等需要,且无法通过修剪消除树木造成影响的,可以移植树木。

城市树木移植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操作,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和监督。

移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征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的意见,制定移植方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树木移植一年内未成活的,移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补植同数量同种类同规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