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制,按照规定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筹配置执法人员、车辆和装备。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按照授权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