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专项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相关标准、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参与、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五)组织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六)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