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