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享受规定的薪酬待遇。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生产岗位津贴、安全风险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